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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4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制定背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但未明确具体清理办法,另外,《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做了明确规定,但未对由于各种原因多缴、误缴等情况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维护职工权益,保障基金安全,结合工作实际,我省拟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四、核心内容:明确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防范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的两种情形(全额退费和个人账户清退)以及具体情况;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具体办理过程、所需材料及经办管理要求。

五、涉及人群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涉及的人员范围: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办程序: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业务,提供相应办事材料,退费申请及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相应资金。用人单位申请的,可以选择通过抵扣之后应收社保费的方式进行退费。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根据退费情形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职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退休资格认定材料、法院判决书或释放证明、死亡证明或承诺书、“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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