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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公需科目培训的意义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认真部署,扎实做好这一继续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

   2017年全省公需科目不再开展统一培训,由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从下列内容选择一个或几个方向开展培训:

   (一)新旧动能转换;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三)人才发展及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四)电子商务知识;

   (五)信息网络安全知识;

   (六)其它相关内容。

   培训方式可采用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除全省统一实施的公需科目为必选科目外,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也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规划和实际需要,补充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色公需科目,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形成开放的、多样化的、体现山东特色的公需科目体系。

三、加强考核,切实提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质量

   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管理、服务和考核。根据《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学习且经考核合格,应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要突出培训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活动。要以开展公需科目培训为契机,提升继续教育质量,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为确保公需科目培训任务顺利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对全省公需科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请于11月底前将当年度组织公需科目培训的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606228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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