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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本级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19-09-02  

各省本级参保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的要求,确定在省本级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适用对象

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相关社保业务时适用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事项范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死亡)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在职死亡)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4.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遗属待遇申领)。

四、工作流程。

参保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范围内的业务时,无需再提交相关人员生活来源证明、在校证明和死亡证明,而是采用申请人签署提交承诺书的形式替代,其他所需经办材料仍需提供。若单位或个人不愿采用承诺方式,仍提供证明材料的,则按原方式办理。 

五、特别说明

各单位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时,应告知申请人仔细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上的内容,认真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确保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有效。社保经办机构将对承诺内容进行事中或事后的核查,若发现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社保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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