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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参保企业申报稳岗补贴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06  

  一、适用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二、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7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裁员率=2017年度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2017年末职工人数*100%。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的30%申请稳岗补贴;困难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稳岗补贴;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可以按照70%申请稳岗补贴,但70%比例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原则上于2018年5-6月集中向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相关申报材料。有特殊情况未能在此期间申报的,可以在年内(11月30日前)申报。企业申报应先登录“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 (http://wgbt.mohrss.gov.cn),录入并上传企业相关信息,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报登记。

  申报稳岗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鉴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并对提报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3份(劳务派遣企业4份)。

  3、2017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2份。

  4、《上年度裁员及正常减员情况说明》2份;《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文件复印件)2份。按照规定划分清楚企业及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相关情况说明)。《正常减员人员花名册》(附退休审批表、调出审批表复印件,年度内退休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退休审批表可提供部分人员的,但不少于10份)2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2份)。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时提供)。

  7、上年度已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提供财务使用稳岗补贴资金记账凭证复印件2份。

  需按照困难企业申报的(困难企业条件依照鲁人社办发〔2018〕21号文件实施“护航行动”的通知规定执行),企业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企业认定表》,提供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核实并认定后,再按申报程序办理。

  (二)审核认定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齐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及接收企业档案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2018年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审核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上年度缴费总额、企业申请补贴金额、核定支付补贴金额、职工人数),履行规定程序后将符合条件企业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发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资金拨付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及时提报稳岗补贴支出申请,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报企业按照财务规定要求报送2018年稳岗补贴申报收据,经办机构凭收据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监督与管理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申报、审核责任。

  各级咨询及服务电话:

  市局失业保险科:6991779;

  市就业办:6718089;

  泰山区:8530191;

  岱岳区:8568093;

  新泰市:7225335;

  肥城市:3219819;

  宁阳县:5627830;

  东平县:282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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