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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9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做好2018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申请协议服务单位评估工作

(一)单位申报。愿意为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医疗和药品零售服务且执业(经营)许可证成立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医药机构(含申报特药定点药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照规定的范围和准入条件,2018年8月31日前,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新建医药机构运营时间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材料接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的新建医疗机构可纳入试运行管理,试运行期间可开通门诊刷卡业务。

(二)受理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申请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资料查验、现场考察等评估工作。评估后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3规定的格式,于2018年9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机构稽查科,逾期不再受理。

(三)审核备案。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收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后,对成立于2017年6月30前和2017年7月1日后的医药机构分两批次进行审核备案,全部审核备案工作原则上在2018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符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新增零售药店条件的不予备案。

(四)协商签约。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类分批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发文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机构稽查科。公示结束后,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各级医疗经办机构要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对新增医疗机构,可开通普通门诊刷卡业务,并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机构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是否签订服务协议。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特药定点药店申报。特药定点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特药厂家认可、授予代理权;2.“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完备,有完善的仓储条件;3.配备2名以上执业药师,专业服务能力强;4.具备特药管理服务管理经验的连锁药品零售药店。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选取信誉良好、具备专业特药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的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材料接收、审核确认工作。每个县市区本年度内原则上备案1家特药定点,并将符合要求确认签约的审核汇总表(附件3)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机构稽查科备案。

(二)工伤定点机构申报。愿意承担工伤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发〔2008〕13号)文件要求进行申请。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材料接收、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符合要求确认签约的审核汇总表(附件3)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定点机构稽查科备案。

(三)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协议期内,协议医药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或科室设置等事项中,内容有变更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协议医药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准予变更(变更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政策要求,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周密组织,严格审核。新申请协议服务单位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对新增定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并将量化评估和日常稽查有效结合,同部署同安排,切实把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三)严守纪律,督导到位。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申请协议服务单位评估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将对评估工作全程检查、督导,抓细抓实各项申报环节一经发现违规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确保落实到位、督导到位。

(四)改进服务,提前准备。为确保新增定点按时完成医保联网系统上线,尽快为我市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请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经办机构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材料初审通过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定点联网系统安装准备工作,指导其提前开立银行账户、布设医保专线,待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统一向局信息中心提供定点备案名单后,将按顺序安排组织定点系统、POS机具安装等医保联网系统上线应用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6992326

腾讯通:1647   电子邮箱taybznjk@163.com

 

附件:1、医药机构申请协议服务单位需提供材料

         2、协议医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材料

         3、2018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汇总表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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